7月26日,山東海事局發布關于公開征求《山東海事局海上風電通航安全管理辦法(征求意見稿)》意見的通知。
《通知》指出,在山東海事局管轄海域內從事海上風電場建設、運營維護各相關單位及其船舶、人員的海上交通安全管理,適用本辦法。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管,不屬于本辦法調整范疇。
本辦法提出,海上風電應配備防止船舶碰撞的設施、設備,并設置營運期專用航標、警示燈樁等安全警示標志,確保通航安全。
海上風電機組達到設計使用壽命,不再運營使用,且無明確改建計劃的,建設單位或者實際持有人應對其進行拆除,并對拆除后遺棄物進行徹底清除,恢復水深條件,恢復水域交通功能,必要時對拆除后水深進行掃測。
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應加強應急物資儲備,安排應急值守船舶,在突發事件發生第一時間采取有效救援措施,全力降低災害損失。
禁止施工船舶、風電構件運輸船舶、交通船等海上風電相關船舶超定額載員、超抗風等級、超核定航區航行。除確因突發事件處置、維護搶修等需要出海外,交通船舶夜間不得載運人員出海。夜間出海交通船舶應確保滿足夜間航行要求。
對檢查發現嚴重影響通航安全或者危及船舶、人命和財產安全的,海事管理機構應當責令建設、施工、運營維護單位立即停止作業,及時改正;必要時,開展調查取證工作,經調查,確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,海事管理機構應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。
原文如下: